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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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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分析

保险2011-03-24|人阅读

对《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分析

律师 张金磊 13949101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导致自己死亡,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么被撤销案件,要么不起诉,要么终止审理,谁来证明被保险人是有故意犯罪行为呢?定罪是人民法院专有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不会作出有罪判决的,那么此事的保险人该如何给付保险金?

现实生活中有真实的案例,最后判决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所以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至少是不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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