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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庭律师
王康庭律师
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执行异议代理词

执行2014-08-19|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异议人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前阅卷及调查取证,又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法律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沈某与海南企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约定并参照《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第22条规定,沈某是以成本价购买本案房屋,应视为支付了对价,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沈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2000512,沈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沈某按约定支付了6万元房款,并向公司提交了办理该房产过户的各种资料,但公司因其他纠纷致使该房被法院查封。

因此,沈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沈某与海南企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沈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贵院应依法对本案房屋解除查封。

以上代理意见,供贵庭合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谢谢!

代理人:王康庭

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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