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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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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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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是否重千金 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丢失是否要担责

合同纠纷2011-06-10|人阅读

案情:甲与乙系邻居兼好朋友。一日,甲因上幼儿园的儿子生病需立即送医院,情急之下交代邻居乙:“我的电单车放在门外马路边的大树下,请帮看一下”乙爽快应诺,但继续在家做家务,当其想起该事时发现电单车已被窃,后甲与乙因该电单车乙是否需要赔偿发生纠纷。

法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而且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保管人是否担责首先要确定其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在有偿的前提下,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无偿保管的前提要确定保管人是否有重大过失,而且保管人要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来看,乙在承诺为甲看护电单车后,双方达成合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甲由于当时情急委托乙保管,在此时,乙做为一个善良义务人的保管人,(特别是当前电单车失窃比较频繁情况下),应该预料到单车停在马路边树下会有不安全情况产生,应及时将其转移到单车棚等安全地点。但由于自己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进而遗忘,没有尽到一个一般善良保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电单车失窃,应该是具有重大过失的。所以我认为乙应该赔偿甲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告诉大家,一些事情既然承诺了,就要负起责任,真可谓是一诺重千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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