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商业秘密保护的3个误区
误区1:给保密费,员工才有保密义务。
在给企业做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内控辅导时,遇到为数不少的企业,全部员工的工资结构中都有保密费这一项。人力行政人员竟然说,让员工保密,企业得有所表示,否则员工不保密,企业没有办法。
也有企业咨询:给员工多少保密费,员工才有保密义务?
走出这个误区,需要先弄清楚一个关键问题,员工的保密义务到底是一项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
答案是: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为什么是法定义务?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列举了不得为的侵犯商业行为,其中(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即如果企业对拥有的不公开的能够给企业带来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成为法律上的商业秘密,知悉的员工就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支付保密费。
也就是说支付保密费不是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必要条件。
当然法律不会禁止企业自愿支付保密费。
第二,从劳动者与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也就是劳动关系的特性来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是应有之义务,这个忠诚义务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以注意、保密、服从等为主要内容的各项作为和不为的义务,即劳动者需要把用人单位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避免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简言之,劳动者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反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用人单位即使没有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也可以理解为,员工的工资中其实已包含保密费,企业不必另外支付。
误区2:没签订保密协议,员工就没有保密义务。
这也劳动者咨询频率比较高的问题,也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用来抗辩的理由。
但是走出了误区1,清楚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约定义务,也就同时走出了误区2。侵权人这样的抗辩是多么苍白无力。
此时一个新的问题来了:既然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也必须履行保密义务,那么,企业还有必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吗?
非常有必要。明确面无分歧且可操作的条款,让员工清楚保密的具体事项、具体义务及责任。便于执行、更有利于向违反义务者追责,对企业有百利而无一害。
误区3:离职了,员工就不再有保密义务。
这其实是在保密的期限上存在认知错误。
一项义务如果没有期限有些不合情理,那充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是多久呢?
2-3年,还是3-5年,或是与劳动合同期限等同?
目前大多数的保密协议上是这样写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
其实,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离职也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即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