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江盈律所律师
江盈律所律师
广东-广州
主任律师

一文看懂广州劳动案件仲裁分工(目前最新规定)

劳动工伤2021-01-21|人阅读

  一文看懂广州劳动案件仲裁分工(目前最新规定)

  作者:陈建平

  劳动争议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对于劳动争议发生在广州的企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区仲裁委、市仲裁委还是省仲裁委,到底应该向哪一个仲裁委申请仲裁呢?省、市、区仲裁委对案件管辖是怎么分工的呢?

  2016年1月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7号),对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重新规定了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2017年10月1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人仲委〔2017〕4号)生效,规定了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案件范围。

  2018年6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劳人仲委函[2018]3号发文,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用工地在黄埔区的外地企业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由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

  2018年9月29日,市仲裁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扩大案件管辖权的下放,并以穗劳人仲委(2018)3号发文。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南沙、从化、增城区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用工地在上述区的外地企业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区仲裁委管辖。

  以上是目前省至区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最新文件。为便于大家理解和对照查询,笔者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所属区域不同,以企业为主,将各级仲裁委员会对劳动案件的管辖简要归纳如下:

  一、驻穗的中直、省直单位(央企、省企)

  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是在广州地区的中直、省直单位,在省仲裁委公布的名单内的,由省仲裁委管辖,名单外的由市仲裁委管辖。

  二、在省工商局登记的驻穗企业

  1、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驻地在广州(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南沙、黄埔)的,由省仲裁委管辖。

  2、在省工商局登记且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以下的驻穗企业,由市仲裁委管辖。

  3、在省工商局登记的驻地在广州市增城、番禺、从化、花都、南沙、黄埔六地的企业,不论注册资本金额多少,由市仲裁委管辖。

  三、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

  四、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区仲裁委管辖,但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由市仲裁委管辖(黄埔、南沙、增城、从化除外,仍由区仲裁委管辖)。换句话说,即在黄埔、南沙、增城、从化四区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其劳动争议一概由区仲裁委管辖;在天河、越秀、白云、荔湾、海珠、花都、番禺六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企业,其劳动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 (或者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 以下的,由区仲裁委管辖。

  五、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

  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广州发生的劳动争议,是指不在广州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包括外地企业在广州分支机构。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市仲裁委管辖,但用工地在黄埔、南沙、增城、从化的,由区仲裁委管辖。

  对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和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本文一至四管辖的确定均应该理解为仲裁委是指用人单位或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唯有五是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仲裁委员会。

  六、各区仲裁委除管辖上述规定内的案件外,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省、市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这是一个兜底管辖,按以上五条管辖规定均无法找到对应管辖仲裁委的,由所在地的区仲裁委管辖。

  另外,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复杂、疑难或者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省、市仲裁委认为应当由自身管辖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范围限制。且市仲裁委有权将自身管辖的案件交由区仲裁委审理。

  从上述分工可见,企业劳动争议的级别管辖,基本上是与企业登记注册的级别管辖相对应的,即省属企业由省仲裁委管辖,市属企业由市仲裁委管辖,区属企业由区仲裁委管辖,但市仲裁委向上下或多或少都增加了管辖,所以管辖范围相对较宽。

  作者: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陈建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