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徐文成律师
徐文成律师
甘肃-武威
主办律师

药家鑫案再考法院独立裁判底线

刑事辩护2011-04-07|人阅读
药家鑫案再考法院独立裁判底线
时间:2011-04-06 10:44来源:其他 作者:游伟 点击:124次

  药家鑫该不该被处以死刑,如今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1岁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深夜驾驶私家车不慎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连捅数刀,将伤者杀害。此后,他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并多次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和忏悔。

  因为犯案人是年轻的大学生,又是驾车撞人事件,一起并不十分严重的交通事故转化成了故意杀人案,由此引来人们对有关当代青年素养、大学教育和法律问题的多重思考。尤其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围绕药家鑫死刑问题的“情”与“法”,引发公众激辩。

  就案情而言,药家鑫案比此前同样广受关注和争议的刘涌案、邓玉娇案等,事实要简单得多,几乎不涉及更多的政治、证据问题或者各方权利、利益的纠缠或者博弈。

  按理来说,各类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判,都是一件相当严肃、严谨并且是法理性、技术性特别强的事情,一般人很难从“专业”的角度去发表意见。即使是“法学专业人士”,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细节的了解没有像审案法官那样的亲历、感受和理解,通常也不宜发表过多倾向性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在我国,审案法官与公共舆论之间并没有构建起“隔离墙”,“互动”关系异常活跃,大量庞杂的公共议论和信息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司法领域,不时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最终,“利益平衡”就成为舆论高度关注下的司法判断的一种重要方式,使得不少法院因迁就舆论而导致判决偏离法律,已有前车之鉴。

  药家鑫案的状态,现在也大体如此。比如被害人丈夫的态度就十分明朗,他不能接受药家鑫及其家长的道歉,“不能让妻子死得没有尊严”,强调只有判他死刑,才能对得起死去的妻子;而已经成为被告人并处在生死关头的药家鑫,则频频致歉,多次表示悔过,请求“宽大处理”,他的父母也在为“一时冲动”而杀人的大学生儿子求情。当然,这些当事人其实都明白,他们向法庭力争的,其实就是“杀”或者“不杀”、“死”或者“不死”的诉求。

  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情和情绪,自然是可以理解的。一方是突然之间失去了妻子的丈夫,逝去的亲情以及留下的无尽悲痛,一辈子都无法弥复;另一方则是处于生死关头的药家鑫,他及其律师所做的“一时冲动”的辩护,虽然遭人质疑,但在突然遭遇车祸后才“临时起意”杀人,自然可以成立。至于诸如此类与预谋杀人情节的差异,以及父母“送子归案”、“一贯表现良好”和“才21岁的在校大学生”对被告人行为量刑可能的综合影响,自当由法官去独立判断。

  不过,司法作为一项理性的制度设计,其本质就是为了避免强烈个人情绪支配下的“当事人裁判”。在通常情况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受到利益、情感及其他私人因素的影响,一般都难以做到非常理性和保持中立。如果案件的审判不能由相对超脱的“第三方”去进行,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依据或制约,那可能不是“同态复仇”、“株连九族”,就是“网开一面”、“宽大无边”了。这对于案件当事人和社会而言,都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客观与公正,也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法律及其现实中的司法,当然不可能不顾及民众的情感。法律和司法都需要深明大义、弘扬正义、权衡利益,并通过法律理念的张扬和司法裁决引领善行。但法治社会的要义是法院独立审判、依法办案,不应受到过多的私情影响,更不能被舆论压力所挟持。

  “杀人者死”是我国传统的死刑观念,在民间根深蒂固,改革也确非一朝一夕之功。但社会在发展,死刑观念也需改变,我们早已向世界宣称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终究不能停留在削减那些已经长期不用的“死罪”上,需要在具体案件上有实质性的努力和突破。因此,在对待药家鑫是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法院同样应当客观冷静、慎之又慎、独立裁判。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