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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文摘》2010.4.29 法制点评

其他2011-05-12|人阅读

我国法院首次判决中药知识产权侵权案原告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养血清脑颗粒”专利权侵权案天士力胜诉,判决广东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专家认为,这是我国中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首例由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它标志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新进展。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制药业为中心的高科技企业集团,累计申请专利640件,其中发明专利442件,已获得专利授权103件,其主导产品已在10个国家获得专利,是我国中药企业在国际、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多的企业。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是由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最新工艺独家研制生产的现代中药,1996年获国家三类新药证书,1999年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3100050.5),2004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为2005124日至2012124日)。

20053月,天士力公司发现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上市了同名的养血清脑颗粒药并提供虚假临床试验报告。

20055月天士力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广东东莞万成制药专利侵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养血清脑颗粒药。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权威专家还组成专家组就“养血清脑颗粒”与万成制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开的“头痛Ⅱ号”两个处方的差异性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天士力专利技术对压力所致疼痛的镇痛作用显著强于公知技术。北京中医药大学高学敏教授出庭作证指出,药物的组成和药物的剂量是中医组方的两个实质精髓,本案中,有争议的当归和川芎是起主要功效的君药,其用量的改变直接导致新的处方的产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判决指出由于当归和川芎用量的差异导致两种药物的功用或功效发生改变,治疗效果产生较大差别,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通过临床试验等测试无法从“头痛Ⅱ”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被控侵权产品“养血清脑颗粒”的技术方案。事实表明,万成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士力公司胜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93100050.5发明专利的行为,并且判决东莞万成制药按原告方要求赔偿1元钱人民币。

有关专家指出,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就在于专利,天士力之所以要求赔偿1元钱,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讼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中药的现代化进程,促进我国专利保护事业的发展。(来源: 新华网)

黔信律师事务所程庚律师点评: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原告天士力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而本案的被告显然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而且专家的认定也很清晰地指出被告侵权的事实。所以本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至于,只赔偿1元人民币,那是因为原告只主张了这个数额,判决要从其主张。如果是根据《专利法》来认定的话,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本案的判决还符合我国政府此后的一系列政策,2008年国家将保护知识产权上升为基本国策。依法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的基本国策。20084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讨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时指出,“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只有大幅度降低维权成本,只有大幅度提高侵权代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盗版侵权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漠视知识产权的陋习,培育出尊重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所以通过此案和后续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在知识产权的各领域竭力的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也才能在我国培养真正的创新精神,使我国真正的成为创新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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