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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萍律师
冯晓萍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解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加名问题

婚姻家庭2013-01-19|人阅读

当前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在某种程度上是两个经济体的结婚,在这婚姻越来越物质的年代,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简称《解释三》)生效不过短短一周,便引发了社会无数争议。

“谁付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终止了”,“富二代嫁不得”……诸如此类的激烈言词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打起了“口水战”。然而,在专业的律师看来,这些言论大部分都存在理解上的种种“偏差”。

在上海执业的卞晓东律师认为涉财条款或对上海地区来说其实基本没有变化

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上海卞晓东律师认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确出现了不少亮点,比如“亲子鉴定”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参与还贷一方的房屋的增值部分”等问题,特别是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谈到《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少条款涉及财产分割引发的争论,卞晓东律师认为,实际上可能对上海的冲击不是很大。2004年上海高院就曾针对《解释二》有内部的指导意见,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若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父母购房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这一意见实际与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第7条的处理结果是相同的。

尽管《婚姻法解释三》对亲子鉴定等热点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但在卞晓东律师看来,仍留下不少值得商榷之处,需要在日后的实践运用中慢慢消化。

卞晓东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不少内容是上海实践审判中早已实行,但问题是很多不动产的房子可能牵涉到异地分割财产,也许换了一个地方就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也是在全国范围内对类似的案件做出一个统一明确的法律条文参考。

房产证加名字视实情而定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的一周来,往上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证加名的人数大大增加。

“结婚不但要有房子,而且要加名字。”这是不少人看了《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个观点,也给不少人的感情带来小麻烦。实际中,已经有因婚房出资、署名问题,一些新人的结婚计划就此搁浅。难道,加名就真的能解决夫妻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吗?

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举了个例子。小刚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买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小刚家出资95万元,小红家象征性的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小红还是要求加上名字,小刚为表达自己的诚意,表示房子只登记小红一人的名字。

但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只有小红的名字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小刚占95%份额,小红占5%份额。但是如果小刚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去,这样就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提及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新司法解释。于是,法院往往采用过去的规定,将这套房屋变成了共同共有。而根据过去的规定,共有人即使不出资,也能占得10%至30%的份额,这样小红占得份额反而更多了。这样一来就出现很奇怪的现象,不写名字得到的份额反而更多,写了名字份额变小。所以,房产证到底加不加名字,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分析。”

另外,若房屋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一方父母完全出资并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按照上海之前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如果产权登记的一方父母作了很小的一部分出资,比如1万元,则该系征房屋则变成了根据双方父母出资比例的按份共有。这就造成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都争相承认自己未在房屋中出过资,不出资的一方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

因此,如今大部分情况下,房产证加名对于弱势一方来说还是更为有利,但他提醒还是不要盲目地在产证上加名字,要看具体实际情况而定,此外,法律永远是在不断完善,“如果盲目加名字,以后若又出台个新的司法解释,那还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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