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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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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关于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其它2013-01-13|人阅读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生源毕业生的落户问题涉及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此问题是否能够妥善解决,直接影响我市社会稳定。因此,各镇(街道、园区)的主要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把本辖区农村生源毕业生的安置问题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来抓。仔细研究,认真谋化。各镇(街道、园区)从政府到各村委要层层抓好落实,明确专门人员,做好解释、传达、统计、确认等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村务公开等方式对《通知》进行宣传。 二、把握政策,明确界限 (一)各镇(街道、园区)对涉及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按照《通知》要求回原籍落户后,应当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资格的认证时间,以《通知》印发时间为准,即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前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律从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确认,并从即日起享有组织成员权利,履行组织成员义务;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后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其组织成员资格以落户时间为准。 (二)落实好农村生源毕业生落户后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一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根据政策规定新增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与其他新增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再增加承包地;原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本村调整土地时,要按照新增人口政策划分承包地。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落实。农村生源毕业生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从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计算。三是对农村生源毕业生应承担的义务的落实。农村生源毕业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从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计算。 三、搞好排查,摸清底数 各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各村(居委会)对农村生源毕业生进行排查,排查工作要认真细致,防止遗漏。排查时要对本村1997年以来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逐一进行排查核对。主要核查毕业生是否有《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且《就业报到证》第一次派遣是派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凡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或第一次派到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不论其户口是否现在已迁回本村,或是否仍在工作单位均视为就业或曾经就业。 四、严格程序,抓好落实 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落实好农村生源毕业生落户有关工作,我市成立由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人事局、教体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科,具体负责协调农村生源毕业生落户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 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积极协调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村生源毕业生”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安置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农村生源毕业生落户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督察部门要经常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察,按时通报,确保此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附: 省公安厅、民政厅、农业厅、人事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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