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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签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工程建设2012-04-11|人阅读

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1是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一般来讲,最好在合同里约定清楚双方的项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等。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4、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等。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顺延竣工日期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签证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文件名是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报告,只要这些文件具有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就可以认为是工程签证。只要双方签字确认,形成了一致意见,都算是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对施工单位的重要性体现在:通过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可以增加结算价款;可以顺延工期,避免在逾期竣工的情况下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工程签证对建设单位的重要性:不要乱签证。如果发生恶意或过失签证,会导致建设项目成本的增加。

下面看看几单涉及到签证的具体法律事务,我们可以从中汲取那些经验教训: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只要我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报告,而对方未能在五日内组织验收的,即视为已经竣工验收。但是,我方虽事实上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单位提交报告,在发包单位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我方未能及时以特快专递方式提交报告,因此,在合同条款对我方较为有利的情形下,由于我方未能正确行使签证权利,导致无法取得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竣工报告的证据。因此,要特别注意,在发包单位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情况下,要及时以特快专递方式(最佳)、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等等,提交合同约定应由我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另外一单签证是涉及到工期延长问题的,我方作为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发包单位提出种种更换机器设备要求,且这些要求来自不同部门,而在与这些不同部门磋商的过程中,耗费了很长时间,这些都没有相关工期签证,一旦发生纠纷,将导致施工单位在举证证明时的被动局面,可能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因此,施工单位需及时向发包单位发工程联系单,要求相应顺延工期。另外,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发包单位不同部门提出要求的话,需要向发包单位发函要求确认,不可以听几个婆婆一起发号施令,令人无所适从。否则发生纠纷的话,也会因无法举证而导致我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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