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是婚前我(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房产证是婚后办的,上面只有我的名字,因此婚前买房是我签的合同,所以房产中心只给写我的名字;
2、结婚后由于月供较高,我父母一直有资助,有银行账户往来账单,而女方工资很低,工资仅能维持自身开销;
3、现在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女方要求房产加她的名字,即自己能有安身之所的保障,才肯协议离婚;
4、我同意将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
5、现已通过朋友筹到房贷剩余尾款,可以还清贷款。
问:1、如何办理才能保障我对该套房产应有的权利,担心房款换完后女方拒绝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规定男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离婚生效后3个月内办理房产加名,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2、离婚后房产证上有我们双方的名字会有什么后遗症。
问题补充:
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如何制定协议离婚的内容,且保障双方权利,顺利离婚。因不想走诉讼,造成彼此伤害太大,一直希望协议离婚。
答: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我所律师曾经代理过类似您的案件,经过律师的评估,案件当事人选择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律师经过举证、质证及庭审辩论,最后法院的判决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对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