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将夫妻共同房产擅自赠与小三,显然侵害了妻子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实践中,有些认为是部分无效,即老公所占的50%份额是有效的,擅自赠与妻子50%的部分是无效的。有些人为是全部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处分才有效,任何一方单方面的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小三,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