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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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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要变化解读

离婚2020-07-09|人阅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要变化解读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社会组织,是幸福生活的港湾,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民法典》出台后,《婚姻法》即将废止,婚姻家庭生活会因此产生影响吗?下面将对《民法典》中的重要变化进行解读。

1. 隐瞒重大疾病从无效婚姻变成可撤销婚姻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随着社会进步和医疗手段的发展,很多重大疾病已经逐渐可以治愈,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一刀切地对待重大疾病患者,应当尊重人们相爱的权利和婚姻的自由。从隐私角度出发,病患有隐私权,但配偶也有知情权,行使隐私权的时候,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侵犯了配偶的健康权、生育权,配偶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这就是说如果患有疾病的一方在结婚之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了病情,而对方认为可以接纳,依然愿意和患病的这一方结婚,那么法律上是允许结婚的。如果隐瞒了病情,那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配偶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条规定的变动,既尊重了病患的婚姻自由,也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权。

2. 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现行《婚姻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二十四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举证责任的重大变化,让处于弱势、不知情的配偶免受巨额债务牵连,但另一方面,给债务人增加了举证负担。

3. 更加强调对孩子的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5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家庭编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离异家庭的子女,应当更加尊重孩子的意愿。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也与《民法典》第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好地衔接起来。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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