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颁布《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据此,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那么,公证遗嘱还有优势吗?当然有!1、公证遗嘱作为证据仍然有法定效力优势。虽然《民法典》颁布后,公证遗嘱可以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变更,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层面的优先地位依然是不变的。
2、公证遗嘱在办理继承手续时仍然管用。
通常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等机构在处理遗产等事项,真实有效,公证遗嘱和其确认文件,将成为有关部门办理遗嘱处理手续的依据。除公证遗嘱外的其他遗嘱类型,因为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所以不能直接用于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虽然相关法规可能会不断更新,以便与《民法典》相衔接,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公证遗嘱仍是办理继承手续的最佳方案。3、公证遗嘱不必担心保存问题。
《民法典》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那么应该如何确定“最后的遗嘱”?当事人手头的遗嘱到底是不是最后的遗嘱?谁也不知道。遗嘱本身的私密性,导致查明、确认被继承人最后一份遗嘱,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目前公证遗嘱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现已收录数百万条公证遗嘱信息),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时候可以查询到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并按此执行。4、公证遗嘱更有利于阻止继承纠纷
现在抢遗嘱、吃遗嘱、藏遗嘱的新闻屡见不鲜,这些新闻的背后是原本相爱的一家人变得互相猜忌,最终走上法庭,互相指责对方的遗嘱是假的。公证遗嘱的宝贵,正是由于其形式上、内容上、程序上都极大程度保障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
调查也显示,涉及公证遗嘱的继承纠纷远远低于涉及遗嘱的继承纠纷,这正是因为公证遗嘱在人们心中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律师说法“《民法典》完全放开遗嘱自由”的说法,其实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
《民法典》为了保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仍保留了《继承法》中对遗嘱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和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也是为了保障遗嘱真实合法,和普遍理解中的不论形式、不论内容的“完全遗嘱自由”并不相同,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因为形式和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同时,《民法典》实施后也会面临很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例如夫妻共同订立的公证遗嘱能否通过单方非公证遗嘱变更?如何确认最后一份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仍然是比较保险的遗嘱方式。
因此,公证遗嘱虽不再有优先效力,但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仍是不可撼动、无可取代的,在“遗嘱混战”的《民法典》时代,公证遗嘱会变得更加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