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往往会将省吃俭用了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购房,但是由于离婚再婚率的攀升,出资的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认定很容易引发争议。在向社区普法时,被老人咨询最多的问题也是子女的房子问题,所以一直想总结一篇关于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几种情形和法律认定,今天一起学习下吧!
一、婚前父母全资为自己子女购买房屋
应当认定为子女个人所有。
依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后父母全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依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即婚后父母为夫妻购买房产,如果明确说明是给自己子女的房产,则房子归自己子女所有;没有明确说明时,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父母为子女买房支付部分出资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分为两种情形:
(一)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通过过户方式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包含两种情形:
1、如果房屋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房屋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二)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1、如果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房屋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的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
3、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总结
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房子是家里最重要的财产,往往是父母一辈子的心血,我们要做提高法律意识、好产权规划,为爱的人和爱你的人考虑布置周全。愿天下:人人有所居、物物有归宿,天下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