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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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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恋爱中的转账和赠与那些事

民商法2023-10-11|人阅读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然而情侣关系破裂后就会因转账及日常开销起纠纷。那么恋爱期间的赠送礼物和转账是否应当归还呢?今天就以案说法和小编一起学习下

案例一:

小苏和小蔡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认识,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苏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给小蔡,金额共计2万余元。双方分手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蔡返还上述钱款。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小苏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明转账给小蔡的事实。但小蔡认为这是小苏主动给自己的,不是自己向原告索要的是一种赠与行为,同时这些钱款都用于自己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当事人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转账的数额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以某种目的或者条件为前提的赠与,还是一般性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的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以及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

众所周知,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而基于这种美好的愿望,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互送礼物,或一方为另一方支出财物的情况,这种支出系无偿的,一般不需要接受方负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赠与行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完成交付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撤销。

本案中,原告小蔡分多次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被告小蔡转账共计2万余元,其单笔钱款的数额及总钱款的数额均未超过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范围,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予行为,原告小王在已实际履行赠与行为后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223月,原告小文与小丽立恋爱关系。2022316日至20205月期间,原告小文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给付等各种方式向被告崔某转账达20余万元。

后原告小文与被告小丽分手,并向其索要返还上述借款。被告小丽拒不返还,称系小文自愿转账为其消费,并不属于借款。原告小文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结合恋爱时间和转账情形,法院判定如下

1)对于因过生日转账的1314元、520元,双十一的转款2500元,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的5200元,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于该部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原告自愿转账的零花钱3000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20000元,不能认定为借款,不予支持。

3)对被告小丽称给母亲治病、还信用卡等欠款、小丽未予否认,对以上借款事实予以认定,综上认定借款金额合计50000元。

4对于原告给被告买的首饰,价值2万元,结合当地的经济和两人交往的时间,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被告应该返还。

5对于原告给被告买的汽车,价值12万,应该认定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在短短的2个月内,原告向被告转账消费达到20余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对于第(3给小丽母亲治病和换信用卡的50000并非全部系李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小文与被告小丽存在借贷关系对于第(4)、(5)项给小丽买首饰和汽车花费的14万元,数额较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该还给小文。

综上,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还包括彩礼及订婚时购置的三金,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长期同居生活,法院也可能会认为该赠与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按照生活消费支出加以扣除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小编有话说:

爱情不是买卖,为他人消费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同样,接受对方钱款时,应明辨对方意愿,明确为借贷时,在分手后应主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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