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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处理

其他2017-07-31|人阅读

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处理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李军超律师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侵权、违约等行为产生纠纷,大多是向人民法院民事起诉处理,由法院判决,然后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经常遇到因民事、经济纠纷而私自扣押、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往往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而建议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当事人有可能面对,扣押财产的侵权人是谁,被扣押的财产又在什么地方,损失的价值如何确定,哪个法院管辖等一系列问题,即使诉讼处理,面对着少则几个月,长则数年的诉累,而非法扣押财产的行为表象上看就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民遇到此情形,首先想到的和能做的就是报警,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不予受理的回答,致使当事人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笔者认为此类纠纷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外的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民事诉讼法》的此条规定明确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私力救济方式界定为需要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行扣押他人财物,否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明确的是上述行为如发生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如果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但须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就不能按妨害民事诉讼来采取强制措施,而应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公安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充分,应依法对此类行为予以受理查办。

  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现实中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大多发生在民事诉讼之外,而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中一般指出这是双方的经济纠纷,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常导致引发不满或争议,并致使此类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如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不仅可以规范债权人的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制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法行为也能得到有效制止。

  公安部法制司在199536日做出的《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公法[199524号)中明确指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破坏交通秩序罪、抢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予以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无论在行为发生之初接受当事人报警后按照一般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处罚,以及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具备法律依据。

  三、私力救济行为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质押、留置等许可的以及实践中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为一般人所接受的私力救济方式外,其他的自决型私力救济方式是行为人对自身权利的滥用,为法律所禁止。从私力救济的分析可以看出,私力救济行为如果通过自行协商和解,行使自卫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法律规定或允许的方式进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通过上门讨债、跟踪纠缠债务人还款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方式讨要债务,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一般也应当对双方进行劝解,防止矛盾升级,劝告双方通过公力救济等途径解决问题,不能采取行政或刑事措施。行为人如果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或者扣押财产等行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伤害、绑架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自决方式实现私力救济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机关应当正确认识插手经济纠纷与打击处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

  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私力救济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时,由于害怕逾越插手经济纠纷的界限,往往有所保留,不能果断处理。其实插手经济纠纷和打击处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予以混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是在经济纠纷基础上的一个次生性问题,它源于经济纠纷,但又不等同于经济纠纷,是在经济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非法行为甚至报复性行为。针对经济纠纷本身,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不得非法插手干预,但对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却不能坐视不管,不能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报案人的报警请求,更不能在出警后只调查认定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而对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视而不见,致使该及时调取的证据不能及时调取,案件查处不了,客观上起到纵容违法犯罪人嚣张气焰的结果,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平息矛盾,反而导致问题扩大化,甚至引来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敌视、上访行为。

  五、依法处置、打击此类行为对平安建设工作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行为人私自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是在暴力威胁或者在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实施的,既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以及侵犯相关人的人身安全,还有可能激起被扣押方的正当自卫行为,引起矛盾的激化。如果公安机关对私自扣押他人财物不能采取应有的对策,还会促进民间私力扣押财物解决问题的泛滥,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秩序,甚至坐看黑恶势力形成气候。所以,公安机关针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问题应当及时出警,对该行为予以制止,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置。

当事人当街车辆被扣,报警不受理;质押给银行的质押物被所谓的债权人强行拉走;震惊全国的聊城于欢案,最后改判……法律明确规定,因侵权、违约等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但现实中太多的人不走诉讼程序,而是依靠跟踪、纠缠、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等非法手段来维权,最后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其中原因也在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严重的话就是渎职犯罪行为。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要求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立案、立案后不查处、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我们希望国家的制度能落实到实处,人民公安真正的肩负其维护社会安定的责任,真正成为人民心中的金色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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