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婚姻家庭生活及情感经验的成熟者、商业社会中经营企业的理性市场主体从事盈利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对于情感、金钱、家庭生活、商业盈利、个人债务认知等事项的把控和风险预估具备正常意识判断能力,知悉《保证书》中双方对于金钱往来交易记录进行厘清、划定、结算的书面约定所代表的法律意义及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中并无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谢某签署《保证书》系在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下所为,因此《保证书》第1点的约定合法有效,对谢某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