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其房屋西侧公共绿地被破坏为由,请求所在园区物业公司将该公共绿地部分恢复原状及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该诉争内容系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全体业主共同权益。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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