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某食品公司订购鸡爪,双方约定每吨价格为29300元,由某电子商务公司自行找车提货,定金为20000元。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支付20000元定金后,并找好车辆准备提货,但某食品公司却未依约发货。某电子商务公司无奈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及其股东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作为食品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食品公司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发货义务,致使电子商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电子商务公司要求某食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