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咨询服务和案件代理过程中,关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满3年后,是否还能分割、是否过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本文以一简单真实案例为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对该问题予以说明。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4年,被告购买轿车一辆。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处理。2022年,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1、判令轿车属双方共有,各50%份额;2、被告支付折价款2万元;3、……。
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车辆进行处理,视为原告放弃,现在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出具过一张4万元的欠条,后被撕毁。被告认可欠条一事,但称在胁迫下出具。
【审理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2093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涉案车辆在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并未进行处理,故本院依法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被告辩称协议离婚时未处理即视为原告放弃该财产权利,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所称已过诉讼时效,因被告承认出具过欠条且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分割涉案车辆,诉讼时效中断,故对于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车辆的价值,本院根据车辆购买时间、价格、行驶里程数等因素,认定车辆价值4万元。原告对于涉案车辆享有50%的所有权。现原告主张车辆折价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自2018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因原告未提交2022年6月之前向被告主张车辆折价款的证据,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