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18岁应征入伍,24岁与李某结婚,张某于35岁从部队专业,并从部队领取了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主业生活补助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共计22万元,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3万元。张某40岁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判决张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转业费共计23269元。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具体计算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军人的复转费用如果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或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失公平。应从实际出发,既考虑保护军人一方的切身利益,又考虑到军人配偶一方的利益,公平地协调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在计算军人复转费上给出了一个相对比较公平的方式。即先从理论上确定一个人均寿命70岁,用70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从而得出参军至理论寿命终结的期间。然后将军人所领取的复转费用按前边计算出的期间(以年为单位)平均分成若干等份,第一份所对应的数额,可以视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得的费用。最后,用每一份所对应的数额乘以结婚的年限,得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计算方法,充分考虑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的因素,既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有的原则,也能较好地兼顾各方利益,比较公平。
上述案例的计算方法:〔 220000元/(70岁-18岁)〕*11年/2=23269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