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计算标准、方法: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期间的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费用。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元×住院天数。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3、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 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4、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器具数量。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生活护理费
护理依赖程序计算方法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A、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伤残的,须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同时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27 个月,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25 个月,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23 个月,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21 个月,本人工资×75%
B、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1、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级,本人工资×90%×12 月×应享有年限,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20 个月
二级,本人工资×85%×12 月×应享有年限,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18 个月
三级,本人工资×80%×12 月×应享有年限,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16 个月
四级,本人工资×75%×12 月×应享有年限,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14 个月
2、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护理依赖程度,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50%×12 个月×应享有年限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40%×12 个月×应享有年限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30%×12 个月×应享有年限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应享有年限/每具器具的使用年限。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五)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五级,本人工资×18 个月,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16 个月,本人工资×60%
B、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60 月,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12 月
六级,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48 月,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10 月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本人工资×13 个月
八级,本人工资×11 个月
九级,本人工资×9 个月
十级,本人工资×7 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七级,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15 月,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8 月
八级,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12 月,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6 月
九级,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9 月,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4 月
十级,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6 月,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2 月
注: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 年以上(含10 年)的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 年以上(含9 年)不足10 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 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支付。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七)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
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
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提示:如果工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倍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