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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对累犯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辩护2012-06-29|人阅读

从一起案例谈对累犯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李某与20021130日因犯抢劫罪被甲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1021日刑满释放。201112月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起诉到乙法院。因是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受害人放弃民事赔偿权利,并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案中,李某有法定从重情节,又有酌定从轻情节,李某在上一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一点,律师和法官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有争议的是,是否李某犯后罪必须判处有期徒刑,才符合累犯的定义。律师认为,李某虽然不能判处缓刑,但是可以判处拘役、管制,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官认为,只有后罪判处有期徒刑才构成累犯,否则不构成累犯。法官为构成累犯而创造条件,认为对被告必须适用有期徒刑。本案是一起轻微的刑事犯罪,又是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公诉机关起诉后,受害人和被告人达成谅解,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非不妥,而最后,法官按照自己对累犯的理解对李某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的前一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该理解为法定刑,还是宣告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人理解为宣告刑。笔者对此理解不了。

如果是宣告刑,那么在实践中,是否构成累犯,除了犯罪的程度以外,还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一般累犯来说,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能成立累犯。具体地说,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制某种附加刑,也不成立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是否构成累犯,除了满足一般累犯的其他条件之外,还取决于对后罪的判决,如果后罪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既构成了累犯,否则,就不成立累犯。再深入一步,不成立累犯,也就没有累犯的从重情节,那也可以适用缓刑了。针对本案而言,李某的后罪如果判处拘役或管制,就不构成累犯了,意思是说,一个人是否构成累犯,不能看他犯罪时,而是等法院宣告后。对重刑犯来说,在他犯罪时有可能判断出后罪确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对轻型罪来说,只有审理后,纵观全案,才能确定判处什么刑罚,总而言之,是否构成累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这样,在司法实践中会有很多弊端。

这个问题,令笔者很纠结,就好像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也许我的理解有偏差,亦或水平有限。到底是根据刑法对累犯的规定先入为主地判断行为人是累犯,从而应该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但不必判处有期徒刑;还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才构成累犯。笔者提出自己的异议,供法律人士探讨。

牛素云

20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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