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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宇律师
李明宇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虽然守不住婚姻,但是应当守得住财产

离婚2010-12-17|人阅读
虽然守不住婚姻,但是应当守得住财产
无论你是主动放弃这段错误的或者是已经死亡的婚姻,还是因为无法挽回而被动离婚,我相信这不是你结婚之初所愿意出现的结局,选择了结婚谁都想经营幸福,可是现实的残酷总是让一些人的幸福婚姻想留不能留,想守无法守,这其中也许就包括“你”。
婚姻是否幸福,是否值得继续,是否可以继续,不是你一个人所能掌控的,虽然守不住婚姻,但是面对现实我不得不给你谏言:虽然守不住婚姻,但是应当守得住财产。否则岂不是人财两空?
那么离婚时,我们怎样才能守住属于我们应得的财产呢?
首先,我想告诉你的是什么财产属于你离婚时应得的财产。
《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的财产在无法律规定也无约定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外均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的分配基本原则是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因此离婚时你应得的财产应当包括:一半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你个人所有的财产;当你抚养子女时,对方应该负担的子女抚育费;对方存在过错时你应得的损害赔偿;如你的确生活困难,则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对方有房而你无房居住,你可以主张住房补助;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你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其他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再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依夫妻双方的约定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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