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平凡律师团队浏醴项目部第六合同段项目法律顾问小组第四次培训提纲
内容概要:
v 一、与施工队工程结算存在的重大问题
v 二、湖南路桥部分案件分析
v 三、现场提问
一、与施工队工程结算存在的重大问题
v 变更工程的计量及计价不规范
v 工程款和材料款领取手续不全
v 施工员及管理员法律意思不强
二、湖南路桥部分案件分析
v 湖南路桥与周述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v 湖南路桥与邱政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南路桥与周述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v (一)案情简介
v (二)审判过程及结果
v (三)案件分析与建议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4日湖南路桥承建怀化新高速K43+500至K43+700段的工程并成立了项目部组织工程施工。2005年1月28日和2006年1月18日项目部分别与周述建签订了《桥梁、桩基、立柱、盖梁劳务分包协议》、《桥梁、桩基、系梁、立柱、盖梁劳务分包协议》和《新拱桥25米T梁劳务分包协议》三份协议。约定肖家田大桥、新拱桥桥墩劳务分包给周述建施工。协议对工程变更的结算约定:变更按照业主实际计量项目部提取18.5%管理费后,余下部分均归周述建所有。2006年1月23日项目部施工员向周述建出具了新拱桥高架桥桥桩基加深抬高(即变更)及肖家田大桥桩基加深和抬高(即变更)两份计量单,工程款合计2,903,132.19元。2007年11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工程款为8,648,681元。因本次结算部分业主未批变更未结,故周述建在结算单上注明 “变更问题,已批已结未批从结账后批后再结”内容。后周述建应项目部要求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愿承担因审计而核减的工程变更金额。即放弃业主尚未批准的变更。承诺书签定后,项目部向周述建支付部分工程余款。后周述建向项目出具了两份由施工员签字的新拱桥高架桥桥桩基加深抬高及肖家田大桥桩基加深和抬高两份计量单,要求项目部支付业主未批变更的工程款,双方就此酿成纠纷,周述建于2008年5月向芷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2007年11月5日签订的《承诺书》;2、支付工程款2,683,2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支付模板款30,000.00元。
审判过程及结果
v 一审:
1、撤销周述建2007年11月5日签订的《承诺书》;
2、湖南路桥支付周述建工程款1,055,681.00元。
v 二审: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撤销《承诺书》);
2、湖南路桥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周述建工程款2,628,942.19元及利息。
案件分析与律师建议
v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v 二、律师建议
1、及时确认和核对工程量
2、多种方式保全证据
3、规范计量流程
湖南路桥与邱政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v (一)案件由来及结果
v (二)争议焦点
v (三)律师建议
案件由来及结果
v 2006年1月26日邱政西与路桥道路一公司新路河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项目部将新路河大桥3#、4#、5#墩箱梁工程承包给邱政西施工。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双方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2007年1月2日和2007年2月14日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2,219,164.16元,后双方因余款支付发生争议,邱政西起诉要求支付工程47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v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以27万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
v 建立健全领料领款制度
v 重视证据的保全
v 规范合同内容
现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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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律师陈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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