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矛盾尖锐,患者的尸体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于是否进行尸检,需要认真思考,慎重考量。因为尸检实际上是双刃剑,对患者而言,可能有利,可能不利,对于医方同样如此。尸检,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解剖、检查,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争议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尸检的法律意义就在于通过查明死者死亡原因,明确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各自责任的大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于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患者死亡后,家属处于悲痛之中,加上医疗及法律知识的欠缺,很难及时提出尸检要求。作为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主动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避免将来没有尸检报告从而带来判断责任承担的疑难现象出现。出于传统观念,患者家属不愿意对尸体进行破坏,往往拒绝进行尸检。作为患者的代理律师,应当权衡利弊,建议是否尸检。因为尸检并不能代替过错鉴定,没有尸检结果,鉴定专家未必觉得得出鉴定意见有什么障碍。如果同意进行尸检,作为患者一方一定要详细询问医院的死亡原因,记录病人的死亡时间,在进行尸检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到场,对尸检过程进行见证,以求得公正客观的尸检结果,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