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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2021-03-18|人阅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强,程序复杂,解决途径不一。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解决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过错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一般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错过、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二、过错推定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输入不合格血液的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四、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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