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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锦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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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规则解读十条

其他2013-08-18|人阅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规则解读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及相关细则于2月8日正式发布实施。该规则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基础,与此前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规则》及相关细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建立,完善了全国证券场外市交易市场运行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新规则的出台,在适用范围、挂牌条件、推荐规则、交易主体等多方面都有较为重大的调整,调整核心主要围绕规范市场运行、健全规则体系、增强交易流转。以下是新规则调整后的亮点:

一、申请挂牌企业不受股东人数、股东性质及企业类型的限制拟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根据《规则》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该规则打破了原规则中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必须少于200人的红线,是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人数限制突破。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新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目前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如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拟挂牌公司的股东是上述所有制形式亦可申请挂牌。新三板向非高新技术企业放开。新规则对企业类型做出明确规定,拟挂牌企业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该规定突破挂牌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制,这是对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变革性的突破,同时也是对新三板市场主体的变相扩容,有利于增强新三板市场活跃性。

二、挂牌条件设置利于降低风险、增强市场活跃性

新规则与原规则相比,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1. 放松业务要求。新规则要求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原规则的“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而言,实际是放松对公司业务的要求。公司业务明确一般被理解为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即可,对各业务比例没有限制要求。而主营业务突出,则是要求公司在业务明确的基础上,主营业务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使之突出,这需要在财务上有所反映。从中国多元化经济角度讲,新规则的出台有利于扩大新三板市场主体范围,将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包容在新三板市场之内,这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2.股权要求明晰。新规则在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要求股权明晰。股权明晰实质是对公司自成立以来至申请挂牌的股权结构的要求,公司股权需在历次转让后仍清晰、明确,权属分明。这就将部分在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混乱的公司划在新三板市场门外。公司股权的权属清晰稳定决定了公司运营的安全及稳定。该规定不仅加强了挂牌公司的安全系数,更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3.撤销地方试点资格确认函。新三板在设立初期具有很强的试点色彩,为了降低风险因而设有地方政府确认函环节。随着新三板扩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地方性确认函已失去原有意义。因而,需适时撤销。

4.扩大券商责任。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运行以来,新三板市场即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制度增加了券商职能和作用空间的同时也加重了主办券商的责任,新规则提出的挂牌公司需要具备“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且对持续督导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该规定的设立保证了企业挂牌后持续稳健运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三、实行内核指定专业人员一票否决权拟挂牌公司申请文件需要由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内核。由项目小组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每次会议须七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名。内核会议对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为通过。言外之意,如果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中有一人不赞成通过,即使超过三分之二内核成员赞成,主办券商也不能通过表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该制度实质赋予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一票否决权,即上述三人中一人否定,不予内核通过。一票否决权的实行有效保证了专业人员发表的专业意见的有效性和认可性,极大的促进了市场准入机制的有效实行。

四、挂牌公司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证监会核准与原规则的挂牌企业的审查权由证券业协会行使不同,新规则规定企业挂牌新三板实行两级核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企业申请挂牌的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面审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中国证监会在此过程中主要起到监管作用。双重核查将不合资质的企业拒之门外,保证了新三板市场的相对稳定及安全。

五、规范信息披露,降低市场风险挂牌公司须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挂牌公司须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的或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新规则在企业挂牌后信息披露贯彻执行方面有了突破性规定,当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风险警示制度的设定对投资者起到了有效警示作用,降低了投资市场风险。

六、重设交易主体资格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具备一定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新规则对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做出了不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具体如下:(一)关于公开转让的投资者要求1.对机构投资者的要求。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2.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二)关于定向发行的投资者要求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不受前款限制。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新规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七、放宽交易范围、增强交易灵活度新规则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除了股票,还可以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这极大的放宽了新三板市场内的交易品种,刺激市场交易产品的开发、增强市场的交易流转速度。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主办券商制度下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转让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转让方式的丰富,增强了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灵活度,预示着新三板市场未来的活跃程度。此外,新规则还降低了每笔的申报数额,从原来的每笔3万股降低到现在每笔1000股或其倍数,明确规定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这都直接的促进市场交易量的增多、增强市场活跃性。

八、扩大终止挂牌范围,规范市场运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在终止挂牌中增加的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和无主办券商持续督的两种情形具有重大意义。这保障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杜绝了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不按时、不到位等情况,保证了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

九、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性,强调公司治理完善在《规则》中,增设了“公司治理”一节,该节分别提到了保障小股东权利、制定重大事项内部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的独立性、明确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实行股权激励等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中更加强调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完善。新规则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主要有以下体现:1.将对公司未来2年的规划,变为了中长期发展目标,这表示更注重公司长期的发展。2.在“三会”的调查中增加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3.增加了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以适当保护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4.在公司治理机制执行中,增加调查董事会是否参与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公司是否建立了表决权回避制度以及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明晰规则、健全体系此次新规则的出台,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原规则中模糊不清或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或规则,予以明确,给市场参与者以明确导向,健全新三板市场体系,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律师见证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该规定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律师在年度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间接要求律师必须参与挂牌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年度股东大会,必将对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会议召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给予专业建议并予以合法合规性规范。2.关于拟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新规则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由此可见,拟挂牌公司可以在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并不对挂牌新三板产生实质障碍。3.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新规则明确了对律师事务所的惩罚机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业务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违反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新规则的出台,为新三板市场打开了新的局面。新规则体系下的新三板市场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扩张的重要平台,同时也为建立全国性统一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〇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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