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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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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榜题名卡”谈消费者权利保护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3-04-27|人阅读

一则《内蒙古电信被指虚假宣传,大学生拟组团起诉》的新闻引起了作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小王是一个考上大学的学生,在金榜题名时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金榜题名卡”。这个“金榜题名卡”清清楚楚的写着“中国电信送你一张‘金榜题名卡’,持该卡开学时到中国电信校内业务办理点送你4寸大屏3G智能手机一部,请妥善保存。”,上面加盖了“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的公章。由鼎鼎大名的中国电信盖章的卡,并且跟录取通知书一起寄过来的,一个普通消费者能不相信是真的吗?结果,小王把手机放在家里,到了大学去领手机,才被告知就是普普通通的“0元购机”活动,或者说“存话费送手机”。小王大呼上当,手机没有带,只能参加这个活动了。本文认为,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的这种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两条规定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的义务。正是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法律才规定了经营者负有不得虚假宣传的义务,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起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作用。就本案而言,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寄给新被录取的大学生“金榜题名卡”显然是一种宣传行为,这个宣传行为中附加了赠送手机的承诺,并且加盖了单位的印章。不但如此,这个赠送手机的承诺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说的非常肯定,正常情况下理解亦不存在附加条件的空间。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拿到这个跟录取通知书一起寄来的“金榜题名卡”,正常理解下会认为是一种跟学校合作免费送给学生手机的活动,不会想到是在哪里都能办理的“0元购机”活动或者还有其他的附加条件。如果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只是使用这种方式来引诱消费者的话,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规定了消费者具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不得虚假宣传的义务,并且规定了一旦经营者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后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这条规定,小王可以向当地的工商机关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对当地中国电信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另据本新闻称,小王无奈办交话费办理了“0元购机”之后,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但是得不到解决,并且约定的返还话费也没有返还。这就涉及手机的“三包”问题和经营者履行合同的问题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小王与内蒙古大学电信签订了合同,双方都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内蒙古大学电信不能依照约定返还话费,小王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约定,到法院起诉内蒙古大学电信,要求内蒙古大学电信实际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我国《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第三条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以上规定,谁销售谁负责三包,既然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销售的手机,就应该严格依法承担三包的义务。手机主机的“三包”为一年,其他零部件也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如果手机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应该根据小王的要求依法进行换货或者退货。也许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会以手机为“赠送”而非购买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但是这种所谓的“0元购机”绝不是真正的“增机”,而是一种一揽子的有偿商业服务行为,经营者已经把手机的成本计算在内。所以,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不能以手机是“赠送“的为理由拒绝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三包服务,小王等同学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根据该规定,小王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这些部门进行处理。

综上,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内蒙古大学电信营业厅等企业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小王等同学应该积极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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