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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霞律师
李俊霞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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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2011-05-23|人阅读

曹某(女)与庄某(男)于2004年相识相恋,2008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与庄某父母共同生活,2008年11月生育一子。2009年春节过后,庄某突然变了,每天都很晚回家;即便回家,也是不断地给她人发信息或是打电话,聊天的内容竟然是老婆老公的相称;更有甚者,4月初,就自行搬出了家门,并且扬言只要曹某在家住着,他就不回家。在此期间,庄某不断打电话给曹某,威逼其要求离婚。庄某的父母多次劝解,但无济于事。 无奈,2009年6月底,曹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由其抚养,庄某支付抚养费。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主审法官主持调解时,庄某又突然不同意离婚了。因曹某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请,且没有庄某婚外情的证据。法院考虑双方可能有和好的可能,故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曹某和庄某的孩子不满周岁,庄某想离婚但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不能提出离婚诉讼。曹某在对婚姻无望的情况下提出了离婚诉讼,但法院调解时,庄某改变了初衷,不愿离婚。因曹某没有庄某婚外情的证据且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曹某确实要离婚,那要等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了。 结语:“在这个世界上,即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这是美国婚姻问题专家温格朱利经过多年的婚姻调查、辅导之后对婚姻做出的评语。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在脑海中闪现的离婚念头往往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不必过多地恐慌。但我们要考量,离婚是否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而不离婚是否能将这个婚姻好好的守住,并过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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