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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卖亲生儿女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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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卖亲生儿女构成什么罪?
父母卖亲生儿女构成什么罪?
福建法治报2015-08-13 08: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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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2日讯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舐犊情深是人的天性,把自己的亲生儿女当做货物来出售,于常人是无法想象的罪行,但这一幕却真真实实地发生了,在网上迅速引起热议。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为人父母不但不承担抚养义务,还为了金钱利益将亲生骨肉当成商品卖给他人,这样的罪行天理不容,让人震惊。今日的普法课堂,我们就来聊聊卖亲生子涉及法律的那些事。

  母亲卖掉亲生儿女

  在安溪县,就有这么一名荒唐母亲连续卖掉自己的儿女。2012年10月初,郑某英生下一个儿子,但仅过一星期,她就在安溪湖头镇将孩子以8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夫妇。2013年,郑某英生了个女儿,又将女儿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中年妇女。后有群众向安溪警方举报。当年12月12日,郑某英主动到案,供述了自己卖掉一双儿女的犯罪事实,并称卖儿女是为了还债。案发后,被卖的男婴被警方解救,并先行安置到郑某英的家里,孩子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重回母亲的怀抱,而女儿迄今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郑某英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将自己刚生育的婴儿出卖给他人,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2015年6月,安溪县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对她作出有罪判决。

  什么是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轻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见我国对该罪的重视和防范。

  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根据该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该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的情况。

  至于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为何亲子亲卖屡禁不止?

  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亲子亲卖是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我们就得反思:为什么亲子亲卖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呢?

  出卖自己孩子的父母往往是被卖出孩子所能获得的巨额利益所吸引,一个孩子少则2万-3万,多者10万元以上,能抵得上他们几年的劳动所得,他们能不铤而走险吗?

  “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强大的买方需求和旺盛的买方市场是亲子亲卖现象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一些人因不能生育,或者不想自己生育,但又希望能有个孩子,不管是为了传宗接代,还是为了老了能够子孙绕膝、享天伦之乐。这一类人的急切需求刺激了亲子亲卖现象的不断升级。

  “娃是自己的,卖就卖了能有什么事”、“娃还小,跟着我们会受苦,卖给有钱人对他更好”、“我自己的娃,偷偷卖出去谁知道”……就是这样一种视孩子为自己所有的“商品”的强盗逻辑以及认为卖自己的孩子“神不知,鬼不觉”的侥幸心理,使得那些父母在卖出自己的孩子时,没有任何愧疚、担心、惧怕,反而觉得理所当然,法律意识淡薄是他们最大的“硬伤”。

  严厉打击买方市场,对收买被拐卖孩子的买家给予严厉的惩罚,打断亲子亲卖的利益链条是当务之急。

  (见习记者 杨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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