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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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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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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彩礼上诉状

婚姻家庭2014-05-23|人阅读

婚约彩礼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女、====518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男、====116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男、===87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请上级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撤销(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彩礼礼金及三金或发回重审。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

1、 原审认定上诉人======同居三个月以上,表述不清,认定错误,其实======201310月份以来同居六个月以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本没分开过。

2、 原审认定: “原告给付被告金首饰一套、彩礼礼金====元事实清楚”,是错误的,首先说一下金首饰,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没有证人证明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上诉人也不予承认,只是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发票,就认定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明显证据不足。其次彩礼91000元,该彩礼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额认定错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对收了被上诉人三万元认可,但是被上诉人说的又给6万元不予以认可,上诉人没有收取,理由:(1)彩礼给两次的,违背民俗风情,这是不可能的事。(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只有一名证人===证明给了上诉人6万元,但是该名证人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当时也没有见钱,只是听说,从法律上来讲,一名证人属于孤证,不能直接印证自己的观点,证据不足,所以原审就此认定上诉人收了6万元,明显违背事实,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侵犯上诉人利益。(3)原审法院以女方向媒人===提出结婚前男方再给付彩礼60000元,===有证明,此证据肯定不能用,此点原审完全是推测的,没有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打个比方:如果有人说给别人十万元,说的时候有人在场,但给的时候不在现场,法院就以此认定十万元给了吗?明显不能吧。

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活6个月以上,不在父母身边,吃喝拉撒,油盐酱醋,购买生活用品,上诉人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对彩礼花去完毕,所以上诉人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不应返还。

4、 分手是被上诉人提出来的,过错在与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明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上诉,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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