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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果律师
何一果律师
四川-南充
主办律师

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06-03|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依法接受被告吴某的父亲吴明全的委托我指派我出庭为被

告吴某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结合证据材料和庭审,对吴某所涉及的

三个案件分别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一. 在容留吸毒一案中,我的当事人和李炜共同出钱购买了价值300元的冰毒,并共同到一家商务宾馆中进行吸食,吸食人员含吴某在内一共四人,这一点我的当事人是承认并坦白的,但是吴某在整个过程中却并没有向另外两名人员收取钱财,而且在这之前吴某并没有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属于初犯。

二. 在杨贵元被伤害一案中,我的当事人吴某的确参与了伤害行为,但首先被害人自身有超速驾驶导致同行人员被撞,并被被害人辱骂在先,我的当事人一时没有控制住情绪才发生了这样的事件,所以被害人自身应当对这起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其次,吴某在整个殴打过程中虽然持刀侵害了被害人杨贵元的身体,但是伤害程度不高,在整个过程中吴某只是在被害人的身体上划了三刀,其刺伤并不是吴某所为,所以从行为细节上看,吴某主观方面具有不愿意过度伤害被害人的意愿,可以予以一定的从轻考虑。

三. 侯华强被伤害一案中,吴某有以下具体情节需要法庭予以注意:首先,吴某不认识李勇,李勇认识吴某的朋友,然后吴某的朋友参与进去之后,吴某出于“义气”中途加入殴打行列中,是事件中途加入的;其次,被害人侯华强被刺重伤并非吴某所为,被害人是在往楼梯上跑时被刺的,而在楼下的殴打过程中,吴某没有持刀;最后,吴某上楼后抢夺了其同行朋友的刀在手上,是因为怕同行朋友用刀再次进行伤害,在持刀后也没有对任何人进行过侵害行为,综合侯华强被伤害案以上三点,我的当事人吴某不应当对侯华强的重伤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 吴某在犯罪时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 被告人吴某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一直是如实供述,没有隐瞒,而且其父亲正在积极准备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吴某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相关的治安处罚,属于初犯;在杨贵元被伤害中被害人自身也有过错,实施伤害行为时下手也不重,可以根据其当时犯罪的主观方面酌情考量;而侯华强被伤害至重伤的后果则不应当由吴某承当,考虑其悔罪的和准备赔偿的事后积极表现,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望法庭采纳以上意见,判处被告人吴某缓刑。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何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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