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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明律师
张明明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离婚,请不要操之过急!

离婚2013-06-03|人阅读

前几天,有位朋友咨询我,她的一位女友想离婚,和丈夫也商量好了,丈夫同意离婚,可是来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他们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因为女方在孕期,而且还有两个月就要分娩了。朋友问我怎么办,到法院可以在一个星期之内离掉吗?

听到这样的事情,说实话我还是有点吃惊。首先,我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原因,女方在即将分娩之际向他的老公提出离婚?其次,我觉得这个孩子实在是太可怜,他/她的父母在协商离婚问题时,是否为他/她的未来做了妥当的安排?我没有告诉朋友答案,劝她做好劝和工作。

从笔者代理过的案子来看,有些父母离婚时,以自己的感受为中心,在未妥善安排子女抚养的情况下提出离婚。有的甚至是一时冲动,根本没有考虑子女抚养的细节问题。经常听到有的父母说:“我是孩子的父亲/母亲,我不会不为孩子考虑的,法律规定该怎样就怎样”。可是谈到具体谁来带孩子、抚养费怎样支付、怎样探视时,却没有了具体方案。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值得提倡的。

根据婚姻登记法规,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怀孕的夫妻离婚,也就是说他们是是可以协议离婚的。工作人员的答复,也许是为了让双方在子女问题上慎重考虑,防止将来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再起纷争。

我跟我的朋友分析:从法律角度讲,这对夫妻不应该,也不能在孩子出生前离婚。因为他们的离婚存在一串难题:如果他们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必须对孩子的抚养作出约定。可是,女方不把这个孩子生下来怎么办?或者这个孩子没有顺利生下来怎么办?生下来的孩子不是男方的怎么办?孩子生下来有重大疾病怎么办?假如出现这些问题,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条款如何执行?所有的问题必须待孩子生下来之后才好协商解决。

如果通过法院离婚,从程序法的角度讲,因为在孕期,只有女方才能提起离婚之诉;从实体法的角度讲,因为双方没有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也不能判决离婚;从情理角度讲,无论哪位法官,都不可能视孩子的合法权益不顾,在孩子出生前判决离婚。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等明确了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几乎的所有国家都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确立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子女的利益不但要受到合法的保护,还应当是“最大程度”的保护。

因此,作为婚姻专业律师,提醒准备离婚的父母:“在没有妥善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时,离婚,请不要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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