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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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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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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篇·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偿还和继承

继承2013-06-16|人阅读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纵观各国立法例,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清偿的责任有两种:一是概括继承制度,即继承人概括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全部财产义务,即便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得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二是限定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只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超出部分的债务无需偿还。我国现行继承法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制度。《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开始后,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遗产全面分割的角度,继承人应积极查清遗留债务的数额,通知债权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查明债务数额时,应当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当然应当以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常见的共同债务有:家庭、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约定共同债务、共同侵权债务等。对于共同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后,继承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遗产分割时,在清偿债务前,应当为依赖被继承人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之后才能清偿债务和分割遗产。这里所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状况进行判断。这是法律保护弱势作用的体现。

至于债务清偿的顺序,继承法未做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债权人请求继承人偿还债务,或者是继承人主动在遗产分割前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况。这种情况相对好办,在确定债权范围后,用遗产进行偿还就可以了。另一种情况是,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不知道债权人的存在,或者继承人故意没有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不知道继承发生的事实,在遗产分割后才知道继承发生的事实的。继承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应由各继承人按照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进行偿还,并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于同时存在遗赠、遗嘱和法定继承的情况,《继承法意见》62条明确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该条规定体现对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优先保护的法律精神。

对于债权人来说,要以遗产来偿还债务是一件很麻烦的事,由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缺失,继承人容易转移、隐匿遗产,这样债权人很难查清遗产的范围,或是由于遗产分割后被挥霍很难追回,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学者提议在未来的新继承法中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赋予遗产债权人在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继承人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向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请求禁止分割遗产而首先用于清偿遗产债权的权利。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不过,目前只能通过设定担保、申请法院保全、积极调查被继承人财产等老办法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了。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张明明律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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