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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元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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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2014-05-13|人阅读

一、山东省2013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6955×20=539100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山东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565280

508752

452224

395690

339168

282640

226112

169584

113056

56528

212400

191160

169920

148680

127440

106200

84960

63720

42480

21240

28264元×20=565280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8264; 75岁以上的28264元×5=141320

10620元×20=212400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0620; 75岁以上的10620×5=53100

无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7112元×20=342240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7112; 75岁以上的17112元×5=85560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393元×20=147860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7393; 75岁以上的7393元×5=33880

住院伙食

省内30/; 省外50/

丧葬费

4638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3193

精神损害

抚慰金

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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