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当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但法院却不予受理时,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2.若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若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具体不受理情形
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形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应被告知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原告应被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如果案件应由其他机关处理,原告应被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此外,如果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应被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原告应被告知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三、遇不受理可采取措施
当遇到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不受理的具体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2.如果认为不受理的决定有误,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3.如果案件属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或其他相关机构提起或由其办理;
4.如果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寻求律师的咨询和协助。
总之,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