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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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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因医院输液过快致死,林律师代理患方达成调解协议获赔三十万元。

损害赔偿2012-02-05|人阅读
患者李某因患癌症于2011年7月4日入北京市某科医院治疗,按照医疗方案,药液泵入输注时间每次需要二十二小时。第一天输注正常,患者无不良反应。第二天由于护士失误,仅用两个小时就输注完毕,导致患者胸闷憋气、呼吸困难、胸痛等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取证并代理患者亲属申请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2011年11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医调字第T208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亲属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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