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潘盼盼律师
潘盼盼律师
湖北-咸宁
主办律师

反诉的条件及特点

其他2013-07-09|人阅读
反诉的条件及特点

一、反诉的特点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诉的条件

法律虽赋予被告享有反诉权,但并不是说被告可以随心所欲地在任何案件中任何时候都能提起反诉,换而言之,被告提出反诉时,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才能成立,否则,既便提起了反诉申请,也不能启动反诉程序而达到反诉目的。反诉成立应具备5个条件:

1、反诉的提起必须要以本诉存在为前提。

无本诉,则无官司可言,更无反诉之说。例如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撤诉申请,法官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后,被告又提起口头反诉,法官又裁定被告的反诉不成立,法官的处理是正确的,当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时,原已经进行的本诉程序已经消失,反诉程序就失去了依托无法启动。

2、反诉请求与本诉有法律上的牵连。

反诉与本诉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虽各自是独立的,但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

一法律关系派生而来的,即具有同质性,它们如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就能证明反诉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无关联性,两者所涉及的诉讼法律关系可能不同,两诉则不能合并审理,反诉所主张的权利,则应另行诉讼解决。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由于反诉程序与本诉程序具有包容兼并性,故对本诉与反诉的实体请求的处理不能分开只能由同一个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由此表明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通过上诉程序向二审人民法院或其它人民法院提出,例如反诉人在一审程序中不提起反诉,却在二审程序中突然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对反诉部分进行审理与裁判,但可以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应裁定反诉不成立。

4、反诉人应依规定交纳反诉案件审理费。

反诉是起诉的特殊形式,比照起诉的有关规定,反诉同样要交纳反诉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或申请缓交,反诉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5、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我国《民诉法》虽对反诉的提出时限未做具体规定,但最迟应在本诉裁判之前提出才有效,如一旦法院对本诉的请求作出裁判后才提出反诉的话,就毫无反诉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41日颁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条规定的实为反诉时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