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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竹珺律师
孙竹珺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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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其他2011-08-29|人阅读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释义: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以外的,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均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第二款明确了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释义:本条是基于亲子鉴定已经是一项成熟的科学技术,且绝大多数人在意识当中已经能够接纳,同时其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要行为相对人的配合,所以运用证据规则当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及推定原则确定更为公平合理。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释义:本条是基于当前社会在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流动较快较多所导致的家庭稳定性下降,对未成年人未尽应有的抚养义务,针对这一现状,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释义:本条基本认定了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的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制目前只适用于夫妻自行约定,法律不予强行分割。但从公平原则及维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创设了两款例外情形。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一个限定,即对基本的收益是确认的,如对个人拥有的-现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已买入股权所得的股息、小树长成大树、房地产的增值、黄金古玩的升值等;但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后再投资所得的收益及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所得的再投资收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从而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释义:本条是针对当前高房价时代,房产在结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些人为实现结婚的目的而承诺赠与房产,但结婚后却未履行承诺。法律从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非财富这一角度出发,明确可以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进行处理,从而警示受赠人。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针对夫妻婚后原始取得房产的处理。第一款明确了夫妻婚后获赠房产来源于一方父母,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是有别于以前规定的重要的变化。第二款的权利归属将原来的共同共有修改为按份共有,体现了公平原则。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释义:本条是针对有配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增加了该弱势群体的其他有监护资格人对其进行司法救济的途径。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释义:本条确认了妻子的人格权略优先于丈夫的生育权,所以妻子有权单方中止妊娠,但如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可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表明擅自中止妊娠的权利是一把双刃剑,妻子使用时要慎重。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释义:本条是针对夫妻以按揭贷款方式在婚前取得房产的处理。第一款体现了协议优先的原则。第二款借鉴了公司设立时的原始出资、追加出资、未实际出资及期权等理论,将夫妻以按揭贷款方式在婚前取得房产的出资分成三个组成部分:1.产权人原始出资部分;2.夫妻共同出资部分;3.产权人取得产权但未实际出资部分,在离婚诉讼分割中按权益份额分割房产。

产权人原始出资增值部分的计算:该房产原值为产权人用于按揭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房产价格即产权人首付款加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本金部分,现值为分割日房产评估值。现值与原值的差额即为总增值额,产权人原始出资额占原值的百分比再乘以总增值额即为产权人原始出资增值部分,该增值部分及前述原始出资归产权人所有;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共同还贷时的原值应为各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即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本金加利息,该原值不同于产权人原始出资时的原值,该阶段总增值额为前述总增值额与产权人原始出资增值部分的差额。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占该原值的百分比再乘以该阶段总增值额,即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剩余的财产增值部分及分割日尚未偿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由产权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释义: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夫妻双方在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均有单独处分共有房产的权利,但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三个条件,否则对于夫妻中未同意的另一方仍有权利通过法院诉讼以终止该交易。

本条第二款是按公平原则对条款中受损失一方有获得另一方赔偿的权利,但该赔偿只有在离婚诉讼时才能实现。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释义:本条再次体现了房产登记效力优先的原则。法律不保障通过虚假方式获得的利益,但从尊重基本事实的角度,仍保护其出资的本金即作为债权处理,而对于增值部分却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释义:本条表明养老保险金在不符合领取条件时,不能对其全部金额进行强行分割,但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释义:本条表明法律对于该类附条件生效的离婚协议不予保护,但前提是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协议离婚未成。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释义:本条表明该类遗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需要条件成就即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才能另行起诉处理。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释义:本条表明该借款协议视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制的自行约定行为,并认同该类协议的效力,但其有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释义:本条表明法院对于双方均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过错的,无论过错轻重,无论一项还是多项过错,均无权获得对方的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释义:本条表明法院处理该类家庭问题将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原则。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释义:本条并未就此解释的适用范围做出细化。本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原有的婚姻观念,对于其后的新建家庭树立新婚姻家庭观念有积极向上的引导作用,但对于已经结婚且婚姻关系较长的家庭中的弱势一方则有不利的一面,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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