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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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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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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的条件

劳动争议2011-05-30|人阅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

《劳动争议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条件包括:1、规章制度必须是由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制定,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2、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程序通过,未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权利机构或者依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制定。3、规章制度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陈文卫律师 1377358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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