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
为了“四化”的需要,县水电局在陆关公社河丰大队五小组境内建小型**水泥厂,以供发展我县工农业建设之需,河丰大队五小队积极支援“四化”建设,自愿将部分土地出售给水电局**水泥厂作建厂之用。经双方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水泥厂协商,确定河丰大队五小队出售给**水泥厂的荒山土地的界限如下:
1、
2、
3、此约一式六份,送有关单位保存,双方共同遵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权推翻合约。
口说无凭,特立合约。
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
五小队:河丰五小队 县水泥厂:兴仁县水泥厂(已盖章)
队长:(已盖章) 经办人:
会计:(已盖章)
大队:陆关大队(已盖章) 县水电局:兴仁县水电局(已盖章)
公社:(已盖章) 县农林办:(已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