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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2013-11-04|人阅读

合约

为了“四化”的需要,县水电局在陆关公社河丰大队五小组境内建小型**水泥厂,以供发展我县工农业建设之需,河丰大队五小队积极支援“四化”建设,自愿将部分土地出售给水电局**水泥厂作建厂之用。经双方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水泥厂协商,确定河丰大队五小队出售给**水泥厂的荒山土地的界限如下:

1、

2、

3、此约一式六份,送有关单位保存,双方共同遵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权推翻合约。

口说无凭,特立合约。

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

五小队:河丰五小队 县水泥厂:兴仁县水泥厂(已盖章)

队长:(已盖章) 经办人:

会计:(已盖章)

大队:陆关大队(已盖章) 县水电局:兴仁县水电局(已盖章)

公社:(已盖章) 县农林办:(已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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