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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骅律师
马兴骅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人民法院对物权确认的原则。

合同纠纷2012-09-04|人阅读

第一、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

第二、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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