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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超车撞死人,未如实陈述,被判全责。能改吗?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书

交通事故2012-02-17|人阅读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书

申请人:赵xx,男,26岁,住址:湖南省xx县吴集镇铜铃坪村11组。是开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xxx号交通事故当事人。赵xx,男,60岁,住址:湖南省xx县吴集镇铜铃坪村11组。是赵xx的父亲。吴xx,女,25岁,住址:湖南省xx县吴集镇铜铃坪村11组。是是赵xx的妻子。代理人:谭志平,广东huanxun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内容: 请求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第2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重新勘察事故现场,撤销或更正原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事故认定。申请理由:开平市第2012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xx及其家属对该案的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认为该认定书:①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②事故认定程序有违规之处;③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错误;④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公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当事人赵云彪及其家属认为该案的责任认定显失公正,特此申请,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复核并改正原事故认定书。具体理由如下: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原认定书没有查明:本案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赵xx驾驶湘D34733号车是在行驶方向左道上正常超车。根据察看现场,事发路段平直,路中为虚黄线,赵xx当时驾车超越前方泥头车时并未违规,属于正常超车。当事人赵xx及其车上乘客吴xx(赵妻)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未如实交待超车情节,是因为二人不懂交通规则,误以为黄线不能超车,加上神经受到刺激而紧张,所以才未如实陈述。2、原认定书没有查明: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黎x(死者)在事发时是正从左侧车道路口出非机动车道,急速转弯驶入机动车道,而且未靠右侧行驶,而是驶入中间黄虚线附近。由于赵xx驾驶车辆刚超越前车驶在左侧左道上,无法迅速转入右道,遇黎x摩托车高速迎面驶来而无法躲避,而导致碰撞。二、原事故认定程序有违规之处。1、原事故认定的事故现场图并未经当事人赵xx方签字认可。2、鉴于事故现场另一方当事人黎祥的摩托车车损严重,几近毁坏,赵云彪方认为该车已无法监测相关性能,但是对该摩托车的检测结论却为合格。赵xx认为进行该摩托车检测时应当通知赵云彪方在场。3、原事故认定未对事故现场两车的车速进行检测。而且未确认对方摩托车在事发前是否有制动。而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对方摩托车在会车时车速过快且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所致。三、对方当事人有严重违规之处和明显过错。1、申请人赵xx驾驶车辆行驶在正常超车道上,对方黎x的摩托车在行驶时,未靠右边行驶,也未注意前方来车,且未提前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2、黎x的摩托车在由行人路口出非机动车道入机动车道时,未靠右行驶,且时速过快(绝对超过30公里/小时),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原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错误,责任认定显失公平。1、赵xx驾驶车辆超载,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赵xx驾驶车辆正常超车,可以借道左车道,不属于违章行为。其过错仅在于忽视前方可能来车,未注意行车安全。3、黎x驾驶摩托车在会车时超速且未采取任何制动,在会车前未靠右侧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上所述,黎x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至少不可能是无责任。因此申请人对原事故认定书强烈不服,特以上述理由申请上级机关主持公道,依法重新认定。特此申请,望迅速处理为感。此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代理人:谭志平 20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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