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军桥律师
李军桥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胜诉判例: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债务2018-05-10|人阅读

民间借贷胜诉判例: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赵某因与被告项某、何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项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7月20日,项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某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某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某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2011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某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某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某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某。至于被告何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被告项某辩称:对原告赵某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何某辩称:首先,原告赵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某事后伪造的,何某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何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某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某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某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某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在此前提之下被告何某是否负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首先,原告赵某在本案中虽表示向被告项某主张还款,但项某辩称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事实上,经法院调查,在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中,项某也始终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何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基于本案处理结果与何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将其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项某的上述抗辩,原告申请追加何某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原告及项某一再反对何某参加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何某作为本案被告以及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就系争借款陈述意见并提出抗辩主张。  其次,基于两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被告项某对系争借款的认可,显然亦不能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  再次,原告赵某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故其具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被告项某出借200 000元时,其本人因购房负担着巨额银行贷款。为此,法院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嗣后,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项某个人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原告之间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据此,上海市某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李律师点评: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