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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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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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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上网曝隐私 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离婚2011-08-02|人阅读
当今社会,网络日渐发达,人们通过网络交友、娱乐、购物、获取资讯,也通过网络发布各种各样的信息。在发布信息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以免事后后悔不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由网络发帖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金某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付张某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张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八十多天后,二人在北京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发现彼此之间从生活习惯到处世态度都有很大差异,而且双方对自己的情况都有所隐瞒,婚后生活矛盾重重。同年9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后,金某曾于2009年4月在某网站“情感天地”栏目中发表《我与**大学老师100天的婚姻》一文,金某以张某的真实姓名为对象,以第一人称的手法讲述其与“张某”的婚姻过程。在文章中,金某曾以“变态”、“丑陋不堪”等词汇形容“张某”,且文章中含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文章发表后,有多人跟帖发表看法。虽然金某于2010年1月在同一栏目发表了《公开致歉信》,对其发表文章的行为表示道歉,但由于该文章涉及张某工作单位的名称,仍然给张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张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金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金某离婚后本应理智处理双方的关系,互相尊重。金某在互联网论坛上以真实姓名公开发表文章宣扬俩人婚姻期间的私生活情况,并对张某的人格、形象进行贬损、丑化,金某的行为既有违道德风尚,又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金某应停止侵权行为。鉴于金某已经发表公开致歉信向张某道歉,一审法院确定金某给付张某1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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