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称,虽然我与张某是自由恋爱,但因我还是学生,性格、情感等各方面还未成熟,对张某不够了解,以致婚后双方感情不好,经常发生争吵,且争吵不断升级,已发展到张某纠集他人对我实施殴打的程度;此外婚后我与张某长期分居,现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因张某向我索取高额分手费,我无力支付,致我与张某协商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我与张某离婚。
张某答辩中称其与李某仅有一些小冲突,二人感情仍然很好,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结婚时尚处于读书阶段,婚恋观不够成熟,且李某因就学没有经济来源,需要父母供养,其生活阅历有限尚不足以承担家庭的负重,婚后二人在李某租住的房屋内居住过一段时间,但双方未形成稳定的住所、亦未形成共同的生活方式,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及债务。同时根据李某提交的公安局受案回执单、医药费票据以及双方通话录音的相关内容,双方遇到矛盾时不能以理智的方式解决,据此认为此种婚姻关系不宜继续维持,依法判令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