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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刚律师
李俊刚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父母对大学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其他2011-08-15|人阅读
【案情】

  2003年11月,原告叶某某(女)的母亲况某与被告叶某协议离婚,约定叶某某由其父亲叶某抚养。2010年6月,被告叶某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上载明“有关女儿上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事宜,均由本人负担,每月1000元,学费具实照付”。2010年9月,叶某某被上海某学院录取,并支付2010年至2011年的学费17000元、书籍代办费1000元、其他费用2500元,共计20500元。2010年9月1日,叶某某以其父叶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按照书面承诺履行义务。另查明,被告叶某为国家公务人员。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叶某某正在接受的是大学教育,且已成年,不符合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条件,不能以承诺书的内容加重被告叶某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学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告叶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并未完全具备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能力,被告叶某出具书面承诺,愿意支付叶某某学费、生活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此法院应予以认可。且本案中被告叶某工作、收入稳定,在出具承诺书前后并未有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形,完全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被告承诺的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教育不属于“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故父母对于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并无法律规定的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父母自愿负担成年子女大学教育期间生活、教育费用的,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叶某某系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并未完全具备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能力,被告叶某出具书面承诺负担叶某某上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此承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和《婚姻法》关于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的规定。且本案中被告叶某工作、收入稳定,在出具承诺书前后并未有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形,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故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应对其产生约束力。被告承担义务的范围,应以承诺书中约定的内容为准,即生活费每月一千元及学费17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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