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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湛琪律师
司湛琪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出庭的探讨.

刑事辩护2011-11-28|人阅读

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

我国刑诉法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然而,不同的教科书或学者对被害人却有着不同的定义。横观纵览,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指人身和财产等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参加诉讼,请求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

不难看出,刑事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

1、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正当权益。被害人这一法律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与加害人相对应而言的,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被害人都能步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行列,只有当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触犯刑律并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有刑事诉讼意义上被害人的称谓。

2、侵害结果是由加害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一般来讲,犯罪行为的侵害形式包括两种,即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在后来的刑事诉讼中被称之为被害人的,必须有犯罪行为对其直接侵害作为前提条件,而不可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3、享有法律赋予的若干项权利。被害人可以依照我国刑诉法规定行使追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控诉,并名正言顺的参与到诉讼中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由此观之,被害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不仅是辅助控诉人,也是证人。

二、刑事被害人出庭的意义

作为辅助控诉人,他们不出庭是放弃权利;作为证人,他们不出庭则是妨碍公正审判。鉴于被害人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他们出庭参加诉讼意义重大,特别是从公正的角度讲,在被告人主张其质证的诉讼权利时更为突显。

首先,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当庭与被告人对质,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更为客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使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找准法律关系,正确定罪量刑,作出合理的判决。

其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将矛盾及时化解,使其尽快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减少或杜绝缠讼和上访的比率,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再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弥补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出现的漏洞,有利于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进而在全社会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最后,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使剧场化了的法庭成为民众亲近司法、走进司法的普法课堂,活生生的案例会教其努力提高法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也可以激扬其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更好的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所以,被害人在必要时应当出庭。

三、刑事被害人出庭的现状及原因

尽管刑事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意义深远,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归纳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诉讼观念的束缚。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没有给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而且对于受局限的那几种自诉案件也加以限制,国家在刑事司法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2、现行诉讼模式的影响。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追诉犯罪过程中,人们的目光聚焦于保障被告人的法律权益上,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往往就给忽视了。

3、相关制度的缺失。首先,相较于民事诉讼,缺乏庭前答辩制度。法官难以在庭前预测争议焦点,在是否需要被害人出庭问题上缺乏准备,一旦被告人提出与被害人对质的要求,法官就被迫要在效率与公正间抉择。其次,缺乏对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和强制证人出庭的配套规定。被害人或证人出庭无补偿,不出庭就惩罚无依据。所以,从情理上,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难以作出要求被害人出庭的决定。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可提起附民诉讼的案件类别做了明确界定,这也就以法律的形式将大部分被害人拒之门外。

4、被害人自身因素。由于路途遥远,出于私利的考虑,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和经济负担,而被告人所要赔偿自己的损失数额远远低于此,此其一。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考虑到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出庭参加诉讼不仅影响正常工作,而且得不偿失。再有就是,被害人受到强制或者威吓,无法出庭。最后,在与性有关的犯罪中,基于传统文化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认为出庭乃是一种羞辱。

四、完善刑事被害人出庭的几点建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对被害人,都应一视同仁,其诉讼权利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面对“被害人出庭难,难于上青天”的现状,进一步完善被害人出庭参加刑事诉讼,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题中应有之意。经思考,提出建议如下:

1、完善立法,健全制度。修改刑诉法时,规定被害人必须参加庭审,接受询问,履行法定的权利义务;赋予被害人发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意见的权利,供司法机关在作判决时参考;加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保护,特别是被害人的隐私,擅自泄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和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法律修改前,由司法机关制定过渡性司法解释,解燃眉之需;或与相关部门尝试探索庭前答辩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前,发挥首长优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对被害人晓以利弊,说服其出庭参加庭审,帮助法庭查明事实。

2、加强教育,更新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院通过庭前阅卷或者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害人不出庭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应当大胆行使自由裁量权,依职权通知被害人出庭,虽然这会与“纯粹的当事人主义”相冲突。如果被害人拒不到庭,一为公诉人作庭外调查,辩护律师参与、监督;二为如无辩护律师,由法院作庭外调查,公诉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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